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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耒阳农村住房建设!衡阳发文!
2021-01-05 16:08:17 513 0 -
12月30日
衡阳人大微信公众号发布了 《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衡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大家关心的重点 已经划好了 一起来看看~ 关于面积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使用多种类型土地的,按以上土地类型的比例计算最大用地面积。 南岳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用地面积依照《衡阳市南岳区综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自有住房的; (二)已经分户或者具备分户条件需另立户新建住房的; (三)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或者因自然灾害毁损,需拆除重建或者异地新建的; (四)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迁建或者按政策实行移民搬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人持建房申请表、建房审批表、身份证和户口簿、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等材料,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涉及拆旧异地新建住房的,需同时提供同意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和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承诺书。 (二)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出具书面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途径。 (四)乡(镇)人民政府在建房申请人办理完毕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免费定位放线。定位放线后,村民住房建设方可开工。 住房建设竣工审批程序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和规划审批内容进行核实。核实合格的,出具核实证明。 建房村民收到核实证明后,负责组织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农村住房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竣工验收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农村村民异地新建住房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并将宅基地退回本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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